劳动仲裁机构属于什么单位(解说劳动仲裁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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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3月何先生与重庆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a公司在成都成立分公司,聘请何先生为分公司做销售总监,同时对工资报酬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5月项目进入收尾阶段,a公司书面通知何先生因违反规章制度暂停工作等待另行安排,两个月后仍然未给何先生安排新工作,而停职期间仅发给基本生活费1000元。何先生要求恢复工作并补发工资的要求被拒绝。随后,何先生向成都所在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但该仲裁委认为a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决定不予受理。何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案例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问题,其实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是很普遍的,经常有劳动者咨询本律师,比如:公司在甲地,工作地点在乙地,该向哪个地方申请仲裁?等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可以看出,前述案例中仲裁委决定不受理是错误的。
还有一种情况属于特殊管辖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在重庆,把员工派到昆明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向重庆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员工向昆明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就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
所以,总结起来就是,如果劳资一方提起申请,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选择提起仲裁,如果劳资双方都提起申请,就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