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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方法(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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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货币资金管理方法(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定义)

第1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各类业务中所产生的货币资金。

第2条财务部承担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3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财务部,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

第4条货币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

第5条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有货币资金使用审批权。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6条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库存现金量最高不得超过××××元。

第7条对每笔超过××××元的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提前做好准备.

第8条现金的收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任何人均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更不能擅自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

第9条每笔现金支出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并经财务总监签批的原始凭证支付,并编制《记账凭证》。

第10条每笔现金收入也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11条对发生的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月末与总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12条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企业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13条除差旅费和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元以内的采购款外,其他支出均不能借用现金,严禁因私借款。

第14条借用现金应说明用途、归还(或报销)时间,且必须按期归还(或报销)。逾期不还者,将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15条借用现金时,申请人应填制《现金借款申请表》,写明用途,由部门经理审核确认,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四章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第16条支票领取

(1)领取支票时,需先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有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经理复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能领取。

(2)如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元,在填写《申领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3)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领取后10日内报账。

(4)对未及时报账者,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6)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17条支票管理

(1)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和收款单位等。

(3)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现象。

(4)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账户余额表》,送交财务经理批准后呈报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并传至总经理。月终前可根据企业资金变动的频繁程度和企业业务的需要,按照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要求临时报送。

(5)按时于月末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部副经理(主管会计工作)审核,对未达账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账。

(6)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

(7)企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要分专人妥善保管。

(8)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18条采用银行汇票、汇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和银行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和银行的结算制度办理。

第19条每日的银行收付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末与总账核对。必须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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