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对象(最新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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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是什么?此次立法又有哪些新变化?四川省在落实资源税法方面有什么举措?围绕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媒体采访,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资源税立法的背景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2010年6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国务院于2011年9月对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资源税法是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部署,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国家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成果,是健全地方税体系,巩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资源税法与资源税条例相比的主要变化
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在资源税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与原资源税条例相比,有许多重要调整。
(一)规范统一了税目。资源税法授权地方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制定全部164个税目中155个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国家直接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无需地方制定),对其中141个税目分别按原矿和选矿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其余14个税目只需按规定的征税对象确定1个税率)。
(二)取消了换算比、折算率规定。将各税目的征税对象调整为原矿或选矿(海盐其征税对象不区分原矿、选矿)。将折算率、换算比融入税率中,改为对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三)对部分事项授权地方决定。即:一是在国家规定税率幅度范围内,确定该省86个税目及税率(附后);二是对6个税目(地热、矿泉水、石灰岩、天然卤水、砂石、其他粘土)确定计征方式,该省具体规定为: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三是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两种情形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该省具体规定为:(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四)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将资源税条例及部分单行文列举的优惠政策规范统一到资源税法中。明确了六项减免事项,包括两项免征和四项减征资源税情形,同时授权地方对两种情形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即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五)调整了纳税期限。纳税人可以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并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该省落实资源税法的总体原则
为做好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的工作,科学稳妥提出资源税法3项授权地方决定事项建议(分别是制定部分税目具体适用税率、确定部分税目计征方式和对特定情形制定减免税政策),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该省对落实资源税法的总体原则如下。
(一)税制总体平移。中央在制定资源税法时提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资源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资源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从该省实际情况看,现行资源税制度总体运行良好,有效发挥了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规范税费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功能作用。按照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平移该省现行资源税各税制要素,保持税负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
(二)要素个别微调。中央在制定资源税法时提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相关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从该省实际情况看,为更好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确保资源税政策能够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等实际情况,个别税制要素存在进一步调整优化空间。根据资源税法授权,对该省现行个别税目的税制要素进行适当调整,增强该省资源税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资源全面覆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内容”、“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将矿产资源纳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范畴。目前,该省一些矿产资源由于长期未开采开发,尚未制定资源税税率。对该省所有有储量且具备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逐一明确具体适用税率,实现资源税征税范围全覆盖,确保新开发资源征收资源税有法可依,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资源税法实施后资源税政策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
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规定了164个税目,除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国家直接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外,授权地方制定具体适用税率的155种税目中,该省对省内有储量且具备开采开发价值的86种税目确定了具体适用税率,其中,煤成(层)气、地热、硫化氢气、矿泉水、天然卤水的征税对象为原矿;轻稀土、钠盐、钾盐的征税对象为选矿;煤、天然沥青、铁、锰、钒、钛、铜、铅、锌、锡、镍、金、锑、铍、锶、铌、钽、铝土矿、银、锂、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硫铁矿、天然石英砂、长石、滑石、云母、重晶石、脉石英、粉石英、水晶、蓝晶石、硅藻土、陶瓷土、铁矾土、硅线石(矽线石)、菱镁矿、石膏、芒硝、膨润土、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红柱石、石榴子石、耐火粘土、伊利石粘土、硅灰石、方解石、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大理岩、花岗岩、辉绿岩、辉长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板岩、玄武岩、页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闪长岩、片麻岩、角闪岩、凝灰岩、含钾岩石、橄榄岩、粗面岩、辉石岩、正长岩、砂石、宝石、玉石、玛瑙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
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征税对象税率能源矿产煤原矿2.5%
选矿2.0%
煤成(层)气原矿1.0%
天然沥青原矿1.0%
选矿1.0%
地热原矿每立方米3元金属矿产黑色金属铁原矿6.0%
选矿4.0%
锰原矿3.5%
选矿2.5%
钒原矿4.0%
选矿3.0%
钛原矿6.0%
选矿4.0%
有色金属铜原矿5.0%
选矿4.0%
铅、锌原矿5.0%
选矿3.5%
锡原矿5.5%
选矿4.0%
镍、金原矿4.0%
选矿3.0%
锑、铍、锶、铌、钽原矿2.0%
选矿2.0%
铝土矿原矿9.0%
选矿6.5%
银原矿3.5%
选矿2.5%
轻稀土选矿9.5%
锂原矿6.5%
选矿4.5%
非金属矿产矿物类高岭土原矿4.0%
选矿2.0%
石灰岩原矿6.0%
选矿6.0%
磷原矿8.0%
选矿5.0%
石墨原矿5.5%
选矿3.0%
萤石原矿8.0%
选矿6.0%
硫铁矿原矿5.0%
选矿2.5%
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天然石英砂、长石、滑石、云母、重晶石原矿10.0%
选矿5.5%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蓝晶石、硅藻土、陶瓷土、铁矾土原矿1.0%
选矿1.0%
硅线石(矽线石)原矿4.5%
选矿2.5%
菱镁矿、石膏原矿4.5%
选矿4.5%
芒硝、膨润土、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红柱石、石榴子石原矿2.0%
选矿2.0%
耐火粘土原矿5.0%
选矿5.0%
伊利石粘土原矿2.5%
选矿2.5%
硅灰石原矿10.0%
选矿10.0%
方解石原矿3.5%
选矿3.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每吨1.3元选矿每吨1.3元岩石类大理岩、花岗岩、辉绿岩、辉长岩原矿3.0%
选矿3.0%
白云岩原矿10.0%
选矿10.0%
石英岩原矿6.5%
选矿6.5%
砂岩、板岩、玄武岩、页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原矿2.0%
选矿2.0%
闪长岩、片麻岩、角闪岩、凝灰岩、含钾岩石、橄榄岩、粗面岩、辉石岩、正长岩原矿1.0%
选矿1.0%
砂石原矿4.5%
选矿4.5%
宝玉石类宝石、玉石、玛瑙原矿4.0%
选矿4.0%
水气矿产硫化氢气原矿5.0%
矿泉水原矿2.0%
盐钠盐、钾盐选矿3.0%
天然卤水原矿3.0%
(三)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计算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四)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七)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八)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具体分为两大类:
一是资源税法明确的六项减免事项,包括两项免征和四项减征资源税情形,具体如下: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4.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5.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6.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二是授权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减免事项:
1.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2.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50%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3.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五、部分政策问题解答
(一)如何理解应税产品?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具体包括能源矿产(13个税目)、金属矿产(45个税目)、非金属矿产(95个税目)、水气矿产(5个税目)和盐(6个税目),共164个税目。该省共有95个征收税目。
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二)什么情况下按原矿计缴资源税?什么情况下按选矿计缴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三)应税产品自用是否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四)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如何扣减后计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2.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五)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的扣减凭证包括哪些?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哪些运杂费用准予从销售额中扣减?
(七)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怎样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八)纳税人如何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怎样正确计算具体征免(减)金额?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十)中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是否缴纳资源税?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十一)该省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十二)该省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资源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