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必知点国家关于工程款支付规定)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提到《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知识,可能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经营的人员都认为是于己无关的工作,是属于企业基建财务人员的本职工作。实则不然,基建财务人员的职责虽说是专职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账、科目设置、记账、费用支付、成本核算和投资完成情况的汇总归集等工作,但是也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涉及工程建设中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和预算执行方面的管理控制工作不可能全面掌控,所以,往往造成工程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工程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之缺少沟通、不对账,不重视相互间的信息反馈,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问题。如:工程管理人员对一些工程预付款项没有及时追要发票,或发票要回后不及时送交财务部门,甚至丢失,使财务人员未能及时入账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成本;财务人员不能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影响了对工程应支付款项费用的充分监督;财务人员入账失误,工程管理人员没能及时发现更正如:甲单位费用错入乙单位费用等问题等,都会影响基本建设工作的核算管理,成本控制和财务的风险管理。
本文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中的相关要求,摘录和整理出部分适用内容,力求通过建设工程管理人员的简要学习了解,促进与基建财务人员相互间有效沟通,提高基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更加规范有效。
一、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四、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七、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九、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十一、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十二、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十三、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