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如何计算累计销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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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从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发生改变,新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改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低于500万元销售额的自动认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什么是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四个季度或12个月经营期内累计计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个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销售额,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会有代开发票。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所说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不是指会计年度,是可以跨年度累计的。
三、累计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除去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也不包括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代垫运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税率)
按照这个公式计算累计销售额,即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认定标准的,应自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