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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发票那档子事(一) 作为收付款凭证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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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发票那档子事(一) 作为收付款凭证的发票
一般情况下,完成交易行为收到钱款销售方得给支付者也就是购买方开个收条,即收款凭证,说明货款两清,这就是发票的起源。也就是说购买方收到销售方提供的发票,等于已经付过款了,发票也就是收款的凭证。

看到这里,会计们肯定是一脸的懵懂,好像不该是这样吧。不是有应收账款吗?难道没收到款就不开发票吗?销售不开票税务局哪里会同意呢?

其实,还真该把这个过程和逻辑梳理一下。

交易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销售完成(一般情况也等同于纳税义务的产生,记住得开发票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赊销是常有的,对销售方而言购买方构成了欠款。实际操作自然要注意了。一是由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如收款应当另开单据。另外就是购买方收到发票未支付货款的应当打欠条。当然销售方也可能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购买方未支付货款。曾有个案例,销售方在法庭上一眼瞄到购买方带来的账册,上面清楚记载为应付货款,马上机敏地夺过来。当然这种情况实属太意外了。

许多会计的认知差的太毁三观了。他们想当然地以为发票是从税务局领出来的,不就是个税务凭证吗?

这应该跟会计们深受税务影响有关。长期以来以票管税是税收征管的基本手段,在税务机关的眼中发票是管理税收的重要工具,至于发票的其他功能与税无直接的关联,自然不值得考虑了。其实不然,发票就是收付款凭证。因为税务的强势才在你们的眼中硬生生弄成了税务凭证,并逐渐磨合成为纳税人的习惯认知。

在一段时间里,全国各地的法院对发票的收付款价值似乎也不淡定了。有些法院依照发票的法律概念坚持认定是收款凭证,也有的判断趋同习惯为扣税凭证,有没有收款另说。结果2012年最高院正式发文(附列)否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收付款凭证的证据价值。应该说最高院的这个文件兼顾了发票的法律定义和执法实践,还是很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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