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税务局的还是纳税人的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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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税负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梳理一下流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产生销项税额,向供应商购入取得进项税额,然后将其差额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这里我以看到,在缴纳应纳税额的同时纳税人向客户收取销项税额,支付给供应商进项税额。这是一个转嫁增值税的过程,增值税最终由客户承担,即纳税人把支付给供应商的进项税额和缴纳的应纳税额一并以销项税额出售给客户。但实际上转嫁是不充分的,支付给供应商和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并不是以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而是以一般低于这个税额的坊间称为“税点“”的价格计价的。“税点”可以理解为进项和销项税额的均衡价格,所以纳税人大概率承担了部分未完全转嫁的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就是其实质增值税负担。
纳税人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缴纳的应纳税额-支付给供应商的增值税。以这个增值税额计算的才是纳税人真正的税负率。
随便举个例子吧:销售额1000万,销项税额130万,进项税额100万,应纳税额30万。这30万是税务局的税收收入,那么30/1000=3%的税负率是税务局的税负率。如果全额转嫁即支付给供应商的增值税是30万、从客户处收取的也是130万,那么你的增值税税负等于零,这个时候增值税是完全的价外税。增值税最终由客户承担,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于代扣代缴性质。但实际上支付给供应商的可能是85万,从客户处收取的增值税是100万(即所说的税点),那么实际承担的增值税负担=30+85-100=15万。你的税负率实际上等于15/1000=1.5%。
这样无法降低税收负担:老板说税负率太高,因为部分材料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最多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或者人家压根就没办法提供发票的。改由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可以取得13%的进项税额,税负率确实会大大降低了。但在取得进项发票的同时要支付13%的进项税额,实际上真实的税负水平不见得有多少降低。即把原来缴纳给税务局的增值税改为支付给供应商的进项税额,当然你也知道供应商拿到这部分税款也是要缴纳给他们的税务局的。但这是他们对他们税务局的增值税贡献,倒过来想想不如给你自己的税务局做个人情会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