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发票那档子事(二) 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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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下的定义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简化一下,就是交易行为的收付款凭证。那么发票的第二个概念就该是与交易行为相关了。
交易本指物物交换,现泛指买卖。交易行为应该开具发票,非交易行为不能开发票。所以税务凭证不全是发票,这要看是否属于交易行为。跟买卖无关的,即使发生了款项支付也无需取得发票,也不应取得发票。比如缴纳税款取得的完税票据就不是发票。
这些都是不用发票的
员工工伤、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等的赔偿都不是交易行为,而是对受害方的补偿。对于公司来说,不管是给自己还是给别人造成的都是损失。自己的是直接损失,别人是间接损失,单就经济意义上讲赔偿等于把间接的置换成直接的损失。这个时候凭员工或者受害方写一张收条就可以作为扣税凭证。初看似乎也太简单些了。其实关键在于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通常来说是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如协议以及处置调解的纪要等材料,以体现证明力的充分性。
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也不需要发票。你也许会想当然地以为,员工给公司提供了劳务公司支付了报酬,这不是交易吗?其实交易是发生在两个主体之间的行为。作为公司雇用的员工与公司属于一个主体,所以雇佣行为不是交易,属于内部管理关系。反之,如果员工离开了公司,这个时候提供劳务获得的不再是工资薪金而是劳务报酬,那就是交易行为了。法律上的交易必然发生在两个主体之间,这跟纳税义务也是一致的。所以主体界定对于纳税人是非常重要的,注意不要混淆了,否则是很容易交冤枉税的。
纳税人的一些支付是不需要取得发票的,主要是判断其是否属于交易行为,或者说是不是买卖关系。当然除了广义上的商品外还包括服务。
有发票也不见得万事大吉
开具发票可以作为真实交易的理由,但也不能等同于真实性。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考虑,开了发票缴了税,税收征管的目的差不多达到了,其他相对不重要了。当然虚开发票是另一个问题,以后再展开来说。税务局这样想自有其道理,人家本来就是收税的,作为企业来说就不同了。以整体经营行为来看,开发票缴税至多是总体上完成了涉税事项的处理,还有一堆的事情在等着你弄清楚的。所以对会计来说,跳出税务的局限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从更宽广的税法以至法律的视野评估发票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毕竟缴税仅仅是你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而且不见得就是那么重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