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详细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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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服务商标无效宣告,应当在服务时向商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专业代理机构咨询处理,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是不可以服务商标无效宣告的,下面小编就详细为您讲解下具体如何服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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