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艺术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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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在3月15日这样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正式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然并非一种时间上的巧合。纵观整个《办法》,其内容的核心似乎都围绕着对艺术品经营领域的监管和对于消费权益的维护与保障,《办法》总则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就已经做出了很好的解释。
作为新修订的《办法》,在称谓上首先做出了调整,即将过去的“美术品”变更为“艺术品”,这一看似小小的名称上的变动,其实也体现了文化管理部门为顺应当前艺术品经营发展需求和现状所做出的调整。除此之外,新《办法》还建立了多个新制度,以促进公开透明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明示担保制度。要求经营者明示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价格等信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透明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是尽职调查制度。艺术品消费者并非都是具有鉴别、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士,因此经营者有责任应买受人要求,提供艺术品真实性证明。一些发达国家对尽职调查也有明确规定。三是明确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艺术品鉴定评估领域一直存在问题,明确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有利于规范鉴定评估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信用监管制度。目前国家正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扩大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净化市场环境。五是专家委员会制度。对艺术品内容的认定具有较强专业性,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可以为政府管理部门执法及艺术品进出口内容审查提供专家专业意见。
作为艺术品经营环节中新兴产物的网络交易曾一度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参照而存在很多经营不规范的现象,而此次新《办法》的出台,也将该领域的艺术品经营行为纳入其中,即“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也要遵循《办法》中的所有规定。只此一点,也可看出文化管理部门对于新兴艺术品经营项目的关注度。
新规出台,挑战应运而生
新规出台必然会对旧有的经营习惯造成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当这次的《办法》打出保真和溯源两记重拳之后,更是令业界大为震撼。长期以来,对于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一直是困扰业界生态的两大顽疾,而就艺术品本身的特性而言,这两大症结又确实难以在短时间内根除。或许在世艺术家的作品还较容易辨别真伪,毕竟有着可信度极高的艺术家本人作为鉴别的重要参考,但对于那些过世艺术家的作品而言,鉴别真伪和追溯来源的难度则大了很多。而且,即便是在世艺术家的作品,也会因这样那样的原因,出现连艺术家本人也难以明确其真伪的情况。此类案例在交易市场中并不在少数,比如前不久就曾在业界闹得很大的耿建翌假画事件,虽然过程曲折,但最终却凭借艺术家的一句“有可能我的记忆出现了问题”而让这件充满争议的作品变得更加惹人注意。而与耿建翌有着相同经历的当代艺术家还有祁志龙,他也曾公开指责拍卖公司拍卖疑似其作品的假画,但最终却又在一番“冥思苦想”之后,同样以承认是自己的记忆出现了问题为由,将作品的真实性巧妙而又模糊地掩饰过去。
如此难有公断的艺术品鉴定不止一次地发生于在世艺术家的作品交易当中,也可看出艺术品溯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这基于一个客观事实,即在上世纪那个特殊的年代,艺术品创作和交易多以地下的形式进行着,这在无形中也就加大了对于艺术品溯源的难度。仅以此点而论,对于当前艺术品经营的大头——艺术品拍卖公司而言,新作品还可保证一定的真实性和来源的追溯性,但那些辗转多次的作品的溯源却因时间的流逝而变得难以实现。
或许在耿建翌一事之后,我们会对艺术文献的重要性产生新的认识,但这种对于旧有文献的抢救和补救工作却又并非能在一朝一夕间完成,势必会在《办法》实施之后形成很长一段时间的空白期,这对于拍卖公司的征集而言,无疑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难怪会有很多拍卖公司在《办法》出台之后,表现得并不那么乐观。
顾小平《行走的墨线201301》200×300cm2013年亚麻布墨斗线
抛开鉴定和溯源这两大难题,因《办法》实施而对拍卖公司造成困扰的还有一直被诟病但却一直被纵容的“拍卖不保真”。依照我国现行的《拍卖法》中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到假的不能退,甚至于买到假的还不能找卖家或者中间机构去理论,这种奇异的现象相信也唯有在艺术品的交易领域当中才能被当作习以为常且约定俗成的惯例。很多时候,艺术品的买卖主要依靠买卖双方的知识储备来判别高下,“眼力”作为一种最具说服力的手段而被当作避免买到假画的重要依据和凭借,而一旦买家“眼力”不够,买到假货,那也只能怨自己学艺不精,“打眼”了。在这种情况下,失败的一方往往不能事后反悔,因为在艺术品的买卖习惯当中,“买定离手”“人走茶凉”是一种常态,谁要是违反了这样的行业惯例,势必要遭人看不起。
由此也可看出,在传统观念中的艺术品交易多少带有点赌博的性质,而新《办法》的施行则将要打破这种交易的惯例,让艺术品的交易变得具有可逆性,即消费者在购买艺术品之后,可依照新《办法》中的规定,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维权。而这似乎也将艺术品的交易从过去的藏家行为变成了大众的消费行为,从长远而言,是对于艺术品市场化经营的一种试水,让艺术品的交易真正能够走出小圈子,进入大消费时代。
第三方鉴定或将迎来发展契机
上文提及的诸多市场行为多由当前艺术品交易市场中所存在的问题,可视为新《办法》实施后对交易市场所能产生的影响,而接下来的内容则将以受益方的角度出发,分析新《办法》对于整个艺术品经营带来的格局变化。
黄立言《冬天里的骨头》200x200cm2012
获益最大的无疑是当前炙手可热但又令人心存顾虑的艺术品鉴定和备案环节。如上文所提及的艺术品鉴定顽疾对于艺术品交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艺术品的鉴定机构由于权威性和信任度的缺失一度成为整个业界诟病的焦点,但在新《办法》出台之后,这种现象或将有所改变。
新《办法》提出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特别将“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并明令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并指出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将是规范中国艺术品市场行为以及保护艺术家声誉的条款规定。
当前,以艺术品的鉴定和备案为经营项目的第三方艺术机构正进入蓬勃的发展期,业界也出现了很多或由政府部门牵头,或由民间资本介入的以艺术品鉴定以及备案为主营项目的第三方机构,而一些新的艺术品鉴定备案手段的加入也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业界对于艺术品鉴定和备案的信心。如为在世艺术家建立完善的作品档案,并加以科学化的管理,使艺术品的来源变得更明确与可信,同时,由政府部门牵头,为在世当代艺术家作品建立明确身份的资料库。这些举措的推出似乎都在为第三方艺术机构的发展铺平道路。
刘韡《浪》200×420cm布面油画2005年
由此不难想见,在新《办法》的助推下,意在加强市场化运作的艺术家或者艺术机构势必会在作品的鉴定备案环节投入更多的精力,而拍卖公司也会在作品的征集过程中,加强与这些具备鉴定备案能力的第三方艺术机构的合作,甚至于在拍品的选择上,会优先考虑那些有备案的艺术作品。
艺术品的消费者将不再心怀惧怕
对于初涉艺术品或者有意进入艺术品交易领域的新人而言,听到最多的莫过于“艺术市场的水太深”。诚然,对于一个不懂行的人而言,艺术品的买卖是一门学问十足的课程,甚至很多在此行业中摸爬滚打过一段时间的人,仍旧会对艺术品的买卖抱有很大的质疑和排斥,而在新《办法》出台之后,这些顾虑或许会在很大程度上被打消。新《办法》对于买卖双方所提供的截然不同的两种待遇让买受人在市场的博弈中能略占上风,毕竟有着保真、明确来源和价值评估等多方的保驾护航,又有惩罚机制作为最后保险,势必会令很多对艺术品抱有兴趣者重拾购买的欲望。
袁远《大麦》84.5×104cm布面油画2012年
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也对艺术品有着崇敬之心的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云是这样看待新《办法》对于普通大众所带来的影响的:“艺术品消费限于一个比较小众的范围,这个很小的范围却出现了很激化的矛盾。这些问题的产生,可能是由艺术品市场最根本的属性决定的。国家提出消费升级,六个领域中有一个是品质消费,艺术品消费就是品质消费的体现。《办法》中有一些禁止经营的行为,对于艺术品交易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规范。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时候消费纠纷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错误判断,产生纠纷。另外,经营者还要表明一些详细信息。此外,新《办法》提出经营单位要应买受人的要求对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是一个亮点,明确了艺术品的经营单位是一个受托人的角色。第二个亮点,是对艺术品的鉴定、评估人员有一个较高的要求。在艺术品领域,不是无法可依的,有合同法的基本法律规范,有《拍卖法》,现在还有一个专门针对艺术品的部门规章,表现了法律法规在制定中不断地完善。”
新规仍需时间检验
新《办法》选择在3月正式实施,所涉内容又多与拍卖行业有关,其真实影响势必会在即将到来的春季拍卖中有所呈现,而作为艺术品交易的重头,拍卖行业对于整个艺术品交易市场的走势亦至关重要,如何在两者之间寻得平衡发展并顺利过渡,也会考验新《办法》在未来的可执行性。
但在业内专家看来,新《办法》固然有利于艺术市场的长远发展,但仍旧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正确看待《办法》所能起到的真实作用。同时,《办法》的发布是中国艺术品市场立法的一个过程,对快速发展的中国艺术品市场来讲,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是一个过程,都会面临中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而需要不断更新与超越的问题,《办法》也不例外。
此外,《办法》只注重了程序与过程,而忽视了经营机构的能力建设的规定。如《办法》对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评估程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如果对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没有涉及,导致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缺乏权威性,公信力的老问题会依然故我。
总而言之,中国艺术品市场面临的问题确实太多、太复杂,不能指望通过《办法》这样一个部门规章来全部解决,一切仍需时间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