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21年小微企业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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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基础上将进一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月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少于15万元或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方面,已于3月31日正式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所得税方面,在上周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2号)。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也一并出台。
一、税率变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
也就说,在财税2021年第12号文发布之前,小微企业年应纳税人所得额少于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年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税率为10%。
而根据最新的财税2021第12号文: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此,小微企业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财税〔2019〕13号的5%(25%*20%)下降至2.5%(5%*50%)。
二、个体工商户
根据财税2021第12号文: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除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以外,个体工商户也能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等地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划重点,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首先,现行政策是什么?现行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5级税率征收,具体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下:而征收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查账征收,第二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
要求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2、核定征收
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对于核定征收我们不再做过多说明,而对于查账征收,应纳税额是通过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等计算得出。因此,个人所得税中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类似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只不过征收主体不同,前者是个人,后者是法人。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没有综合所得的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x分配比例-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有综合所得的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x分配比例-准予扣除的捐赠]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综合所得,即是指纳入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转让所得。
如果缴纳经营所得个税的个体工商户,已经有了上述综合所得,那么5000元/月即60000元/年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专项扣除已经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进行了扣除,则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时,不得重复扣除。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取消预征个人所得税。